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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金宝诉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 (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760号)的公告

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760号
2025-12-19

关于刘金宝诉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 (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760号)的公告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金宝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76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3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部分仲裁申请。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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